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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工友年資,不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獎章條例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2年7月29日82台華甄二字第088583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獎章條例第5 條(現行條文已酌作修正)規定,公教人員任職滿10、20、30 年,成績優良者,頒給三、二、一等服務獎章,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 條(現行條文已酌作修正)規定:「本條例第1 條及第5 條所稱公教人員,指左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一、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二、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三、公營事業機構職員。」以公立學校工友非屬編制內之職員性質,自不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