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柒、獎懲 > 請領獎章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約聘人員年資,不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2年9月17日82台華甄二字第089751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 條(現行條文已酌作修正)規定:「本條例第1 條及第5 條所稱公教人員,指左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一、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二、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三、公營事業機構職員。」某甲於59 年12 月16 日外職停役轉任某少年輔育院約聘社會工作員,以是項約聘年資,因係契約定期聘用之臨時性質,並非屬上開規定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故不得採計為請頒服務獎章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