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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臨時編制人員年資,不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2年12月17日82台華甄二字第090319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54 年前後應特種考試臺灣省經建人員考試及格,經臺灣省政府分發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前身臺灣省檢驗暨所屬檢驗所任臨時編制技佐職務,是項年資得否從寬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一節。依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 條(現行條文已酌作修正)規定:「本條例第1 條及第5 條所稱公教人員,指左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一、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二、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三、公營事業機構職員。」以上開臨時編制技佐,既非屬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自不合併計請頒服務獎章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