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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考試及格,參加司法官訓練期間之年資,得否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獎章條例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0年6月8日80台華甄二字第053523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獎章條例第5 條第3 款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現為第5 條,內容並酌作修正)規定: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連續任職滿30 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所謂「連續任職」,係指「受獎人員於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自任職之當月起,連續服務,其非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撤職、休職或免職懲處,調任其他機關繼續服務者,服務年資得前後併計。」本部79 年4 月17 日79 台華法三字第0402852 號函釋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另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經分配實(學)習人員,於實(學)習期滿後,如其實(學)習成績考核及格,且考核成績在70 分以上,又其係繼續任職,年資未曾中斷者,其實(學)習之年資,得與其先後任職年資併計,依『獎章條例』第5條規定請頒服務獎章。」某甲係應51 年高考司法官考試及格,52 年2 月任司法行政部薦任科員,並經本部審定「先予試用」。嗣於52 年7 月卸職,參加司法官訓練,迄至54 年1 月結訓,分發某地方法院候補推事。其係以開缺方式參加司法官訓練,雖與本部前述函釋「現職公務人員另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經分配占機關實缺實(學)習」之規定有別,惟該項訓練亦屬完成考試程序,且為司法官養成之必經階段,須經訓練期滿考核成績及格後,始分發任職。是以,某甲得比照本部79 年4 月17 日79 台華法三字第0402852 號函釋規定,請頒服務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