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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原隨機構改隸,未具任用資格留用人員,不得請頒服務獎章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獎章條例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4月27日81台華甄二字第069195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獎章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現行條文已酌作修正),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連續任職滿10、20、30 年者,頒給三、二、一等服務獎章。所稱「公教人員」,係指:「左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一、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二、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三、公營事業機構職員。」泰山等四職業訓練中心,原隨機構改隸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於改隸內政部時,前經行政院函准以「代理職務」方式留用支薪或依派用職等納編改派;復於改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後,經會商同意以佔缺留用方式繼續留用至辭(離)職為止。以是類人員自始未經銓敘有案,且其係屬留用之臨時性質,核與獎章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不同,尚不宜同意頒給服務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