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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借調派駐國外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致無法參加當年度考績(成),該段年資得否從寬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獎章條例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2月1日79台華甄二字第035812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原任農林廳農業技術援外專用名額技正,派駐某區農業改良場,73年1 月18 日起至74 年7 月31 日止,經台灣省政府及經濟部核准由政府贊助之中興工程顧問社借調前往參加印尼移墾計畫之土壤調查工作,其於借調期間因係留職停薪,故不得參加年終考成。惟某甲於74 年8 月1 日返國復薪,並任職至年終,依本部74 年7 月17 日74 台華甄一字第30096 號函:「由政府贊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如因推展業務之需要,向政府機關借調派往國外服務之人員,其借調期間准予併計考績以示優待一節,如其借調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報經銓敘機關核備有案者,本部同意辦理。」之規定,准予併計參加74 年年終考成。某甲73 年即以同一案情留職停薪,雖係在上述本部函釋之前,致無法追溯補辦該年度考績,惟其服務期間連續,年資並未中斷,如未受記大過處分,且服務成績優良,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宜准予從寬請頒服務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