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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服務軍職領有忠勤勳章後之積餘年資,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獎章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3月26日88台甄二字第174199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7 年2 月4 日87 台甄二字第1579504 號函及87 年7 月31 日87 台甄二字第1648351 號函釋略以:「於服役期間領有忠勤勳章後,到退伍期間仍有積餘年資者,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同意以積餘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準此,忠勤勳章請領後積餘年資有異議,自應向國防部提出忠勤勳章採計年資有誤之申訴,非本部權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