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柒、獎懲 > 請發獎勵金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87水災重建獎章」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60年紀念暨台灣省光復26年紀念資深績優獎章」,不得發給獎勵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獎章條例第2條、第8條及第9條
二、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附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80年5月10日80台華甄二字第054983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獎章條例第2 條、第8 條、第9 條暨80 年3 月7 日考試院(80)考台秘議字第0863 號、行政院台80 人政肆字第08331 號函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附表規定,獎章部分,依獎章條例規定區分為「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服務獎章」等4種類。

二、某甲分別經省政府發給「87 水災重建獎章」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60 年紀念暨台灣省光復26 年紀念資深績優獎章」各1 座,以該獎章並非依獎章條例規定發給者,是以無法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規定,發給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