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政)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勳獎章,於退休(職)時,發給獎勵金或增加之給與,係屬獎勵性之措施,並考量軍文職人員同為國家社會貢獻,以及衡平之原則,且為免抹煞其現職期間建立之功勳(或功績),以及減少機關人事承辦人員作業之困擾。有關退休(職)公(政)務人員因犯罪受褫奪公權宣告者,曾受領勳獎章之獎勵金(或加給),毋庸隨勳獎章繳還併同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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