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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公(政)務人員因犯罪受褫奪公權宣告者,曾受領勳獎章之獎勵金,毋庸隨勳獎章繳還併同繳回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點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1月2日部銓三字第096272538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政)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勳獎章,於退休(職)時,發給獎勵金或增加之給與,係屬獎勵性之措施,並考量軍文職人員同為國家社會貢獻,以及衡平之原則,且為免抹煞其現職期間建立之功勳(或功績),以及減少機關人事承辦人員作業之困擾。有關退休(職)公(政)務人員因犯罪受褫奪公權宣告者,曾受領勳獎章之獎勵金(或加給),毋庸隨勳獎章繳還併同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