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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齡免職或辭職人員,得否發給服務獎章獎勵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年8月7日部管四字第107462674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2 點規定略以,本要點適用對象,以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律或本部核備有案之單行退休、撫卹法規辦理退休、撫卹人員為限。茲本要點訂定意旨,主要係為期軍文職人員退休(伍)給與之衡平,以及激勵公務人員士氣、提振行政效率,爰對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於退休或死亡時,發給獎勵金(現增列亡故公務人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發給勳績撫卹金)。

二、考量屆齡免職之性質非懲處免職,與屆齡退休同屬基於年齡限制之退場機制,審酌前開本要點訂定意旨並維護當事人權益,同意比照屆齡退休人員,發給服務獎章獎勵金。至辭職人員部分,以其係當事人自行選擇之結果,尚非屬透過本要點制度設計所欲適度激勵公務人員之規範目的,倘渠等得發給獎勵金恐無法有效鼓勵公務人員久任,另亦有失其表彰意義,或影響對其他公務人員激勵效果之虞,爰經衡酌前開規定及意旨,以辭職方式離職者,尚不宜發給服務獎章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