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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領有「台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優等獎章」,於退休時不得發給獎勵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獎章條例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0年7月9日80台華甄二字第053073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獎章條例第9 條(現行條文已酌作文字修正)規定,專業獎章由各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後,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頒給之;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由主管機關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1 條(現行條文已酌作文字修正)規定:「內政部為獎勵對內政業務有功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同辦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內政部專業獎章分為內政獎章及役政獎章兩種。內政獎章之頒給,以從事民政、戶政、社政、地政……業務人員為範圍。」準此,對辦理戶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者,得依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定,頒給內政獎章。如受獎人為公務人員,應依規定送本部審查登記(現為登記)。至行政院戶口普查處69 年11 月3 日院戶普字第0788 號令發布之台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工作考核要點,係行政院戶口普查處於辦理台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時,為激勵各級普查工作人員,提高工作效率,切實辦好普查工作,特依據「中華民國69 年台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實施方案」第95 項規定訂定者,且依該要點獲頒之優等獎章,並同時記功2 次予以獎勵,與依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頒給之內政獎章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依該要點獲頒之銀質獎章,以非屬獎章條例規定之獎章範圍,於退休時,自不得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發給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