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柒、獎懲 > 請發獎勵金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離職時,得否比照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發給獎勵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第7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月8日部管四字第108468574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7 點規定略以,公營事業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得比照本要點辦理。另經函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7 年11 月14 日總處培字第1070056171 號書函略以,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並非勞工,其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身分屬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為公法關係,屬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 條第5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職員,得依獎章條例規定頒給服務獎章。爰經參酌上開人事總處書函意旨,本要點第7 點所稱公營事業人員,包含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

二、至依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退離及撫卹原則(以下簡稱退撫原則)辦理離職之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得否比照本要點第2 點規定發給獎勵金,經函准人事總處107 年12 月21 日總處給字第1070057885 號書函略以,退撫原則係行政院參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等規定,於92 年9 月5 日訂定,又該原則規定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於離職時,得依規定請領離職給與,至其離職原因尚非據以判斷得否發給相關給與之要件。又經函准財政部108 年1 月2 日台財人字第10700738090 號書函略以,依退撫原則辦理之「離職」包括任期屆滿後,因不予續任而解任離職,亦有於任期中因職務異動而解任或自請辭職之情形。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 條第2 項規定:「前項所稱退職,指政務人員經免職或任期屆滿未續任,且未接續派任政務人員職務。」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5 條規定,政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之給與,依本要點所定發給標準,於退職或在職死亡時發給。經參酌上開相關規定,依退撫原則辦理離職之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因其性質特殊,如其解職後未接續任其他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則與政務人員退職之情形相近,爰同意渠等人員得比照本要點發給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