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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獲頒軍職勳獎章,得否發給獎勵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第3點附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1月4日部管四字第1084866839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第3點附件1-公務人員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備註1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擔任公職期間所獲頒之軍職勳獎章,依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勳獎章獎金支給基準表(現為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發給一次功績獎金標準及金額表)所定發給基數,按公務人員退休案審定之等級及退休金基數內涵計算發給獎勵金。復參依106年8月9日制定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有關標準表備註1規定所稱退休金基數內涵,係指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即以該條附表1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1倍,或依該條第3項免適用平均俸(薪)額者,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1倍為基數內涵。
二、依前開相關規定,以某甲於擔任公務人員期間獲頒之海風獎章,係屬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勳獎章獎金支給基準表所定獎章種類之一,又其退休案如經本部審定有案,且其退休金計算基準係屬免適用平均俸額者,則得依標準表備註1規定計算發給獎勵金,並以其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1倍為基數內涵,乘以十三分之一支給,至最後金額以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