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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先受降級處分,於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復經懲戒法院判決降貳級改敘,後案降級處分何時執行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15條及第96條第1項、第2項
二、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0條
發文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105年9月23日臺會文字第105000029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降貳級改敘,自103 年12 月10 日執行,復因不同事由,經該會判決降貳級改敘,臺中市政府於105 年7 月11 日收受該會之判決書正本,依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74 條第1 項(現為第96 條第1 項及第2 項)等規定,自同年月12 日發生效力,某君以其不同行為於懲戒法修正施行前後,分別受二以上懲戒處分,應分別執行之,後案之降級處分及其2 年限制期間,均自前案2 年限制期間執行完畢之翌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