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柒、獎懲 > 懲戒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主管人員因案受降級改敘處分在晉敘限制期間,除地方職務列等通盤調整原職務遭裁撤同意改調外,不得再調任其他主管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15條及第1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12月29日88台甄五字第184101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13 條(現為第15 條)、第15 條(現為第18 條)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78 年8 月14 日78 台會議字第1310 號函釋:「公務員懲戒法第15 條所稱:『自記過之日起1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現為自記過之日起1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包括平調其他主管職務在內。」暨79 年2 月5 日79 台會議字第0146 號函釋:「公務員懲戒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降級……自改敘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級……』在晉敘限制期間,無論何種晉敘原因,均應受此限制。……」又該會88 年12 月10 日88 臺會議字第2936 號函釋略以,其上開二函釋所持見解,並無變更。本部84 年4 月7 日84 台中審一字第1110868 號函釋:「……因案受降級改敘處分,現地方職務列等通盤調整,是否准予改派為薦任第六職等……因案受降級改敘處分,仍應俟2 年不得晉敘期間屆滿,再行改派並辦理送審事宜。」某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編制表將某局簡併且其某課長職務遭裁撤,原任課長正受懲戒處分期間,原不得調任其他主管職務,惟其職務調動係因機關簡併職務裁撤所致,是以,同意得調任第八職等課長,並在懲戒處分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期間屆滿前,不得再調任其他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