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柒、獎懲 > 懲戒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之限制範圍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第2項、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16條及第18條
發文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92年8月24日臺會調字第0240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現為第 18 條)規定:「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現為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 1 年,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所稱「調任主管職務」,係包括調升、平調或降調主管職務,且所謂主管職務包括副主管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