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9月5日部特一字第0962845117號函
內容: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96 年8 月21 日臺會議字第0960001499號書函略以,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2 條(現為第14 條)規定:「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現為〈第1 項〉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第2 項〉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第3 項〉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30 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在晉敘限制期間,無論何種晉敘原因均應受此限制。某甲前於93 年12 月31 日受休職懲戒處分(期間6 個月:自93 年12 月31 日至94 年6 月30 日),93 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規定應予晉級獎金,93 年考績結果應於94 年1 月1 日執行,惟係於其休職期間而無法執行。茲以某甲94 年7 月1 日復職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其93 年考績結果應於96 年7 月1 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