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移送懲戒後,其懲戒處分之議決書(現為判決書)應由原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現為主管機關)送達及執行。如因被付懲戒人辭職後再行至其他機關任職而原移送機關無從執行時,則應由原移送機關函轉任職機關之主管長官,並以任職機關之主管長官收受議決書之翌日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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