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前經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受僱為某縣政府約僱人員期間涉嫌貪污案,於依法任用為某鄉公所技士後,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核予停職,嗣經法院改以偽造文書罪判處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確定。除經法院依據刑法判決外,主管機關得否另予行政處分,應依其約僱期間以約僱人員身分行為時所適用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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