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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前於受僱為政府約僱人員期間,涉嫌貪污案,於依法任用後,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核予停職,嗣經法院改以偽造文書罪判處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確定,移送懲戒法院判決結果不予受理,主管機關得否改予行政處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及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4月12日79台華甄二字第035284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前經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受僱為某縣政府約僱人員期間涉嫌貪污案,於依法任用為某鄉公所技士後,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核予停職,嗣經法院改以偽造文書罪判處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確定。除經法院依據刑法判決外,主管機關得否另予行政處分,應依其約僱期間以約僱人員身分行為時所適用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