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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停職,復因無罪確定申請復職,惟其另涉貪污判刑在案,目前送最高法院上訴,尚未確定,應否繼續停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8月26日88台甄二字第179387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因案停職,復因判決無罪,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議決(現為判決)不受懲戒,如別無其他停職原因,自應許其復職。又另案涉嫌貪污,經法院判處罪刑,尚未確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 條(現為第5 條)之規定,應由主管長官(現為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是否予以繼續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