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停職,復因判決無罪,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議決(現為判決)不受懲戒,如別無其他停職原因,自應許其復職。又另案涉嫌貪污,經法院判處罪刑,尚未確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 條(現為第5 條)之規定,應由主管長官(現為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是否予以繼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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