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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已屆屆齡退休年齡,經判決有罪確定,其免職生效日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免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11月11日88台甄四字第181710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 條)暨本部66 年6 月15 日66 台楷特三字第15607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已屆屆齡退休年齡,應俟判決無罪復職後,再行辦理退休,其退休案核定退休生效日期,以已屆屆齡退休日為準,至於在停職期中支領半薪,原為維持被停職者之生活,縱已屆滿屆齡退休年齡,其半薪仍宜繼續發給。準此,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已無現職,雖屆滿退休年齡依法亦不得辦理退休,惟為維持被停職者之生活,停職期間仍可支領半薪。

二、某甲因涉及貪污案件,經某市政府81 年6 月9 日核定停職在案,嗣於88年經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 年,褫奪公權6 年確定。某甲雖應於82 年1 月屆齡退休,以其既經判決確定在案,即無由復職並依退休法之規定辦理退休,其免職生效日期亦無法追溯至82 年1 月生效,仍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