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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03年10月24日部特二字第1033891000號函
內容:
內政部103 年10 月14 日內授消字第1030602616 號書函略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警察條例)第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31 條第2 項等所列之停職、免職態樣,較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及公務員懲戒法所規範之情形更為多元,且目前公務人員之停職生效日期除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4 條有所規定外,僅有「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2 行政規則予以訂列,惟均尚不適用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依警察條例所為之停職案件,考量維護當事人權益及法律優位原則,建議除當然停職外,參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4 條規定,類推適用於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停職處分或免職處分,於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等情形,其生效日期以當事人收受該處分之次日起,對其發生效力,並應於停職令中敘明。是以,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倘有上述情形,請改依上開內政部103 年10 月14 日書函之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