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柒、獎懲 > 涉及刑事及停職、復職、免職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以羈押日數折抵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尚無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第4項規定予以免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12月19日部特一字第097299482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規定:「(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現為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現為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五、犯前2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第2項)(現為第4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1款至第7款情事之一者(現為有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1項第2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2項情形者),應予免職……。」另本部94年8月11日部特一字第0942521028號書函略以,因加重誹謗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經裁定得易科罰金,於罰金完納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則無須免職。某甲因案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以羈押日數折抵有期徒刑執行完畢,非屬於判刑確定後有徒刑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情形,參照前開本部94年8月11日書函釋,尚無法依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予以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