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現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8條(現為第7條)及第9條(現為第8條)規定,各主辦(現為主管)機關每年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係依選拔時所屬現有職員(現為公務人員)總人數計算,又選拔結果須由主辦機關首長核定後始為確定,從而各主辦機關選拔對象範圍應以首長核定時之所屬現有職員為限。據此,各主辦機關不得依激勵辦法規定,選拔其他主辦機關所屬之現職人員為模範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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