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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所稱等值之獎勵係指商品禮券或非以現金方式發放之禮品,並不包含獎金及得直接兌換現金之現金禮券或郵政禮券。另軍職人員無法準用該辦法之規定核給獎勵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4條及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11月3日部管四字第103386489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現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3條(現為第4條)規定略以,本辦法適用之(按「之」字現已刪除)對象如下:一、行政機關依法(現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公營事業(現為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三、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四、公立學校職員。第6條(現為第5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在本機關(構)內具有所定事蹟之一者,個人得頒給新臺幣5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團體得頒給新臺幣1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至獎勵方式、名額、核定程序及表揚等規定,中央機關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現為由各主管機關)訂定之。
二、另激勵辦法第3條已明定適用對象,且並未規定準用對象,如各機關擬依激勵辦法第6條授權訂定相關獎勵作業規定,自應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尚不得擴大適用對象,是軍職人員無法準用該辦法;惟如非依激勵辦法授權,而由機關另為之獎勵規範,因屬內部人事管理措施,本部予以尊重。至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所稱「等值之獎勵」係指商品禮券或非以現金方式發放之禮品,並不包含獎金及得直接兌換現金之現金禮券或郵政禮券(按:現金禮券或郵政禮券雖非以現金方式發放,惟其仍得直接兌換現金,亦非屬等值獎勵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