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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之範圍,係指各該主管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具有互相隸屬關係之機關(構),不含僅具指揮、監督權責而無隸屬關係者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7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4年3月23日部管四字第104395035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現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8條(現為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主辦(現為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現為機關<構>)依現有職員(現為公務人員)總人數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如下:……。」所稱主辦機關及所屬機關之範圍,係指各該主辦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具有互相隸屬關係之機關,不含僅具指揮、監督權責而無隸屬關係者。揆其立法理由,係鑑於歷來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不同主辦機關間,其模範公務人員名額與機關職員員額數比例之差距懸殊,為使選拔出之模範公務人員更具代表性,並避免寬濫,爰以主辦機關及所屬機關現有職員總人數為依據,增訂各該級距得選拔之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上限,與一條鞭人員職務遴任、任免、獎懲及考績等作業,係基於一條鞭系統管理需要所具法定權責,尚屬有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