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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3月21日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教育人員,如係依法聘任之人員,且未具教師身分,即屬公務人員激勵辦法適用對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12月30日部管四字第102379833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現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3條(現為第4條)規定:「(第1項)本辦法適用之(按「之」字現已刪除)對象如下:……三、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第2項)前項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所稱聘任人員,係指依法聘任之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二、86年3月21日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大學新制助教、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運動教練等教育人員,如係依法聘任之人員,且未具教師身分,即屬激勵辦法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