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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任政務職務期間,所具之獎勵事實優良事蹟,不得於其調任事務職務後,追認辦理發布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12月31日85台甄四字第139300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政務人員非屬銓敘有案之公務人員,依規定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獎勵,因此,公務人員於任政務職務期間,所具之獎勵事實優良事蹟,自不得於其調任事務官職務後,追認辦理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