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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人員得否比照公務人員激勵辦法規定,納入機關所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員工實施要點之適用對象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12月16日部管四字第1023794869號書函
內容: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現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已明定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之適用對象,至各主辦(現為主管)機關訂定之審議表揚規定,僅及於授權範圍審議及公開表揚方式,尚不包括擴大適用對象。是以,有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事項,倘係依激勵辦法第8條之授權訂定,適用對象自不得逾越激勵辦法第3條規定,即不包含臨時人員。至表揚績優員工事項,如係依激勵辦法第6條授權訂定,則其適用對象及獎勵仍應依激勵辦法辦理;如否,建請另訂規定辦理,與上開表揚模範公務人員事項分行不同規定以資區隔,至該另訂之績優員工表揚規定,臨時人員是否納入適用對象,本部予以尊重。

附註:

一、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之激勵辦法分就適用對象及準用對象於第4條及第20條規範,至於個人及團體之即時獎勵,其獎勵事由、方式及參照對象等則於第5條至第7條規定,是如依激勵辦法授權訂定之表揚績優員工事項,其獎勵相關事項仍應依激勵辦法辦理。

二、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之激勵辦法第7條規定:「……(第4項)各機關得就前2條獎勵方式、名額、審議基準、核定程序、表揚及其他相關事項,另訂規定。(第5項)各機關自行進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駐衛警察、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及借調或支援人員,得參照前2條規定,給予獎勵。」是臨時人員(現為約用人員)非適(準)用對象,惟屬即時獎勵之參照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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