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12月16日部管四字第1023794869號書函
內容: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現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已明定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之適用對象,至各主辦(現為主管)機關訂定之審議表揚規定,僅及於授權範圍審議及公開表揚方式,尚不包括擴大適用對象。是以,有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事項,倘係依激勵辦法第8條(現為第7條)之授權訂定,適用對象自不得逾越激勵辦法第3條(現為第4條)規定,即不包含臨時人員。至表揚績優員工事項,如係依激勵辦法第6條(現為第5條)授權訂定,則其適用對象及獎勵仍應依激勵辦法辦理;如否,建請另訂規定辦理,與上開表揚模範公務人員事項分行不同規定以資區隔,至該另訂之績優員工表揚規定,臨時人員是否納入適用對象,本部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