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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2月24日部法一字第1125538335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現為農業部)109年11月24日農授水字第1096010934號函意旨,以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農水法)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有別於公務機關或公營事業,且農水法第19條第3項授權該組織內專任職員之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由該會另定之,爰渠等係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進用,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是農委會農田水利署所設置灌溉管理組織之專任職員,並非服務法適用對象,惟該灌溉管理組織職務倘係由現職公務員兼任者,因其本身職務即有服務法之適用,當受服務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