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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14年5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815909號電子郵件
內容:
○○○君您好:
您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寄給本部部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故宮博物院)依博物館法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故宮文物基金)進用之編制外人員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之適用對象疑義一事,為您說明如下: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
(一)服務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俸給,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159號補充解釋略以,不僅指現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按:現為公務人員俸表)所定級俸而言,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亦屬之。又同條所稱之俸給,不以由國家預算內開支者為限,國家公務員之俸給由縣(市)或鄉(鎮、市)自治經費內開支者亦包括在內。
(二)本部75年9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43193號函、93年8月9日部法一字第0932370746號書函及97年3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72924764號書函意旨,以工程管理費與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以及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現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或各機關自行進用之臨時人員,均非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
(三)博物館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第3項規定:「基金用途如下:……八、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且其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契約中明定。……」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法第12條第3項第8款所稱編制外人員,指以契約進用……非屬博物館組織員額之工作人員。」
(四)故宮文物基金編制外人員進用規定第2點規定:「本規定所稱編制外人員,指以故宮文物基金自籌經費進用之人員。」第5點第1項規定:「故宮文物基金編制外人員進用資格及職務等級,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辦理。」第8點規定:「故宮文物基金編制外人員之工作時間、休息、給假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二、茲因您所詢以故宮文物基金進用之編制外人員是否為服務法適用對象一節,涉及渠等之進用依據、身分屬性及支薪之經費來源等疑義,前經本部以114年4月10日書函請故宮博物院表示意見並副知您;嗣該院以同年月16日台博人字第1140003605號書函復略以,是類人員依博物館法第12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等規定,以故宮文物基金自籌收入進用,並辦理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示、人才培育、教育推廣、公共服務及行銷管理等業務,非屬博物館組織員額之工作人員。至其工作時間、休息、給假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依故宮文物基金編制外人員進用規定,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另有關進用資格及職務(支薪)等級,則比照聘用條例規定辦理。
三、依前開規定、相關解釋及參據故宮博物院回復意見,所詢是類人員係依博物館法第12條規定,以故宮文物基金自籌收入進用,非屬博物館組織員額之工作人員,亦非依聘用條例及約僱辦法進用,而係自行比照聘用條例規定辦理其進用資格及職務(支薪)等級,且其工作時間、休息、給假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是渠等尚非屬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正本:○○○君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