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10月20日部法一字第099326074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本部99 年6 月2 日部法一字第0993212815 號書函略以,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並非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 條規定:「(第1 項)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6 人至8 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2 人至4 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第2項)……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是以,縣(市)議會公費助理既非屬依上開聘用條例或約僱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且其與縣(市)議會議員間屬私法僱傭關係,亦即由縣(市)議會議員自行聘用,並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故非服務法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