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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派之官股董事受有俸給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發文字號:
司法院36年5月31日院解字第3486號
法規釋例內容:

       來函所稱國家銀行,如係依公司法組織之官商合辦銀行,則其董事不過為私法上公司之機關,不能認為公務員;惟政府所指派之官股董事受有俸給者,則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 條所稱之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同法第14 條之規定不得兼任省縣市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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