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院釋字第27號
內容:
解釋文
查大法官會議第29次會議臨時動議第1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對於本會議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得認為合於本會議規則第4條之規定」。本件係對於本院釋字第6及第11兩號解釋發生疑義,依照上項決議,認為應予解答。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為該法第24條(現為第2條)所明定,中央信託局(現已整併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國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在該局服務人員自屬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仍應受本院釋字第6號及第11號解釋之限制。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第1項)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第2項)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