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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之管理準用公務員服務法?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發文字號:
司法院釋字第113號
法規釋例內容:

解釋文
       僱員之管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本院院解字第2903號所為僱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現為第14條)限制之解釋,不再有其適用。
理由書
       僱員雖非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現為第2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但究同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第2項(現為第37條)既明定:「僱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而考試院所據以頒行之僱員管理規則第13條(現為現職雇員管理要點第6點)後段又規定:「公務員服務法各規定,於僱員適用之」。則其管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自應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本院院解字第2903號解釋,係於民國34年6月就當時有效之關係法令所為之解釋,現在法令既有變更,其中關於僱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限制,應不再有其適用。

附註:現職雇員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員服務法各規定,於雇員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