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5年9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4319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159號解釋謂「本條所稱之俸給,不僅指現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所定級俸而言,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亦屬之,又同條所稱之俸給,不以由國家開支者為限,國家公務員之俸給由縣市或鄉鎮自治經費內開支者,亦包括在內」。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 條第2 項訂有「約僱人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限」,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中亦有「各機關聘用人員於年度編列概算……」之規定。綜上所述,聘僱人員既為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自應受服務法第14 條規定之約束,不得兼任鄉、鎮、縣轄市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