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雖然,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 條之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惟其待遇係由會費支應,並未依法受有俸給;再者,農田水利會之組織,非公營事業機關。因此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尚非服務法第24 條規定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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