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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0年10月9日80台華法一字第062472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雖然,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 條之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惟其待遇係由會費支應,並未依法受有俸給;再者,農田水利會之組織,非公營事業機關。因此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尚非服務法第24 條規定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