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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依規定進用之人員,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6月5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0619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現為第2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本院為財團法人……」及該院既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4年5月10日法字第9號裁定登記為財團法人,則法律上之性質即屬私法人,又該院捐助章程第22條(現為第25條)規定:「本院之組織規程,職員管理辦法及待遇辦法等均由院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實施」,據此,該院依上開規定自行進用之人員,自不屬上開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適用範圍。是以,本部67年2月22日67台銓楷參字第02702號函釋規定應不再適用。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2條規定:「(第1項)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第2項)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