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6月5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0619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 條規定:「本院為財團法人……」及該院既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4 年5 月10 日法字第9 號裁定登記為財團法人,則法律上之性質即屬私法人,又該院捐助章程第22 條規定:「本院之組織規程,職員管理辦法及待遇辦法等均由院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實施」,據此,該院依上開規定自行進用之人員,自不屬上開服務法第24 條規定之適用範圍。是以,本部67 年2 月22 日67 台銓楷參字第02702 號函釋規定應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