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03號解釋:「……各機關……受有工餉之警丁,均非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現為第2條)所稱受有俸給之公務員。」是以,依前開解釋之意旨,於政府機關擔任臨時工友一職者,應非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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