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4月22日87台法二字第160954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及第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本案所詢現任職行政機關駕駛職務,得否兼任里長一節,以里長為上開規定所稱之公職,公務員非有法令依據不得兼任,惟行政機關駕駛人如係依事務管理規則(現為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並非服務法第24 條規範之公務人員,其兼職自不受上開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