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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之人員,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4月22日87台法二字第160954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現為第15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及第24條(現為第2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本案所詢現任職行政機關駕駛職務,得否兼任里長一節,以里長為上開規定所稱之公職,公務員非有法令依據不得兼任,惟行政機關駕駛人如係依事務管理規則(現為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並非服務法第24條規範之公務人員,其兼職自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2條規定:「(第1項)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第2項)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第15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