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7月17日89法一字第192181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3 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第84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依前開規定,民選村(里)長屬無給職,且地方制度法並未規定村(里)長適用服務法,故其非屬服務法第24 條規定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