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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自行僱用之人員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6月20日90法一字第203866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現為第2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二者,方為服務法適用之對象。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為執行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加強屠宰衛生檢查制度計畫」所僱用之獸醫師,因其非領受政府機關支應之俸給,且係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自行僱用之人員,僅在辦理受託之工作事項為執行公務,尚非「文武職公務員」,自亦非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2條規定:「(第1項)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第2項)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