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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所稱之俸給定義

發文字號:
司法院35年7月18日院解字第3159號
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現為第2條)所稱之俸給,不僅指現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所定級俸而言,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亦屬之。又同條所稱之俸給,不以由國家預算內開支者為限,國家公務員之俸給由縣市或鄉鎮自治經費內開支者,亦包括在內。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2條規定:「(第1項)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第2項)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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