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捌、服務 > 一般服務事項(二)文義解釋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向主管上級長官提出辭呈,在未批准前,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2月6日90法一字第198520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71 年4 月30 日71 台楷銓參字第17472 號函釋:「機關首長對所屬公務人員之辭職申請,能否不准,法無明文規定,惟公務人員對國家負有服勤關係,依法執行職務,受有身分保障,如其自請辭職,依機關首長之權責,自需瞭解屬員辭職之動機及原因,而作適當之處理。」73 年7 月21 日73 台楷甄五字第3514 號函釋:「公務人員辭職命令生效日期,應以機關發布之日為準,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至公務人員辭職,其待遇應自人事命令之生效日起停發。」所詢公務人員已向主管上級長官提出辭呈,在未批准前,是否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一節,依前開函釋,公務人員對國家負有服勤關係,依法執行職務,受有身分保障,其提出辭呈,在未批准生效前,應認為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附註: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 條之1 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第2 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30 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